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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唐春成(江辦 媒體人)
  “買了一盒藥,藥品說明書上卻寫著‘有效期:暫定36個月’”。近日,北京市民邱先生對買來的藥品上有效期“暫定”的標註產生了質疑,“連有效期都不能確定,這藥誰敢放心吃啊?”對此,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藥品有效期標註為暫定的情況確實存在。
  原來,藥品的有效期是根據藥物的長期穩定性試驗結果而定的,而之所以會出現有效期“暫定36個月”,是因為藥品在拿到相關部門批文的時候,穩定性實驗只做了36個月,待藥品上市後,還有3~5年的監測期來確定藥品在36個月之後是否有效,最終確定其有效性。
  換句話說,藥品有效期標註為“暫定”是一種保守的、嚴謹的寫法,是可以確定的最短有效期,實際監測中,有效期很可能更長,自然也就不存在質量問題。
  但既然如此,對於藥品“暫定”有效期,廠家為什麼不在說明書中加以標註,而是要等到消費者質疑,媒體曝光,產品出現信任危機才來釋疑呢?從這個角度而言,藥品“暫定”有效期既是給消費者上了一堂科普課,更是給藥品生產商上了一堂責任課。 廖水南  (原標題:藥品“暫定”有效期給誰上了一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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